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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文明确2月申报期延长!这些要点提醒送给你!
发布时间:2020-04-07 阅读次数: 1777 次

总局发文明确2月申报期延长!这些要点提醒送给你!

马上迎来2月征期,然而面临当下极为严峻的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局面,相信不少纳税人对出门跑税务局办税都心存焦虑。为了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下发税总函〔2020〕19号文(详见文末),明确将2月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小编根据该文特地整理了其中的重要内容,具体如下:

1、税总函〔2020〕19号文中申报纳税期限要延长多久?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具体安排如下:

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如何保障“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答:(1)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2)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3)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4)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预约,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

除了以上问题,小编还在这里做以下提醒:

1

发票勾选认证

对于在纳税申报期内(2月24日之前)收到的当期进项发票,在完成增值税申报之前,可以进行网上勾选认证,对于因快递原因无法及时送达的进项发票,为保障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建议等收到发票后再勾选。

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具体内容可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 

2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2020年1月1日起,纳入信用管理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人如申请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可网上申请还是需到前台填报。部分企业需要先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建议早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3

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明提交

2020年满足39号文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扣除的纳税人,不要忘了在2月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免错过本期的增值税加计抵减!

比如:2019年11月新办企业,在2019年11月-2020年1月期间,经营期刚满三个月,如果根据这三个月销售额判断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2019年已经确定享受加计抵减的企业,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根据2019年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可与税务局沟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声明。

4

年终奖个税申报

对于实际发放期间在2020年的年终奖,税款所属年度属于2020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只允许选择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申报,也可以选择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模块中单独申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2020.1.3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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