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纳税信用等级非A、B两级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查询平台的通知
2016-8-18 15:11:33浏览:127 收藏:0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要求如下,请遵守执行。
一、停止纳税信用等级非A、B两级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查询平台使用。根据总局的规定,8月份申报期结束后,我省将停止纳税信用等级非A、B两级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票查询平台使用的功能。
二、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引导。各市要加强对此部分纳税人的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纳税人使用其他方式进行发票认证。
三、统筹配置资源。各市要根据工作量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统筹调配,动态设置认证窗口,避免出现因发票认证业务造成的纳税人排长队现象。
省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